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度破抗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破抗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6年度破抗字第103號抗告人長谷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因宣告破產事件,經核標的金額應依破產財團之財產核算,應為新台幣(下同)92億5656萬8161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司法院民事廳81年10月12日(81)廳民一字第16977號函參照),應徵聲請及抗告裁判費各5000元,抗告人僅各繳納1000元,應補繳聲請及抗告程序裁判費各4000元,合計8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44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認聲請及抗告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蔡文貴法官謝靜雯法官黃科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1日
書記官邱麗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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