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8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8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八四七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具保人乙○○具保人甲○○右被告因搶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沒入之。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丙○○因搶奪等案件,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十萬元、二萬元,由具保人乙○○、甲○○分別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在案。茲因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依法傳喚未到,並經拘提未果,又經命具保人偕同被告到庭,亦未有所獲,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開規定,自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莊崑山
法官林意芳法官吳俊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麗珠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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