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39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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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39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九七號
原告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甲○○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四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柒拾伍萬壹仟柒佰捌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
壹、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㈠被告甲○○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三日邀同被告乙○○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
款新臺幣(下同)一百十一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九十一年六月三日起至一百十一年六月三日止,按月繳納本息,並約定利息依郵匯局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四碼為基準計息,前開利息由借款人負擔部分,依郵匯局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百分之0.五七五計算,差額由政府補貼,如借款人未繳納本息達六個月以上,列入逾期催收者,則不再予以補貼利息,全部借款利息由債務人負擔。另約定如有一期債務未按期清償本金者,則視為全部債務到期,除依約計算利息外,其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
㈡被告甲○○另於九十一年六月三日邀同被告乙○○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
七十四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九十一年六月三日起至一百十一年六月三日止,按月繳納本息,並約定利息第一、二年依原告所訂放款利率機動計息(於九十二年十二月間原告之放款利率為百分之七.九五,惟本件原告自動調降請求之利率為百分之五.三二五),另約定如有一期債務未按期清償本金者,則視為全部債務到期,除依約計算利息外,其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
㈢被告甲○○就前開二筆借款均僅繳納本息至九十二年十二月三日,迄已逾期,
其尚積欠原告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屢經催討無效,依約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而被告乙○○為前開債務之連帶保證人,自應連帶給付如上述本金、利息、違約金。爰依民法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三、證據:提出借據影本二紙、放款客戶往來明細二紙、金融機構辦理二千億元優惠購屋專案貸款作業準則、金融機構辦理八千億元優惠購屋貸款優惠專案比較表、定期存款二年期機動利率歷史利率表、轉帳支出傳票影本二紙、轉帳收入傳票影本二紙、新竹國際商業銀行總行函乙紙等為證。
貳、被告方面:被告二人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本件被告二人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借據影本二紙、放款客戶往來明細二紙、金融機構辦理二千億元優惠購屋專案貸款作業準則、定期存款二年期機動利率歷史利率表、轉帳支出傳票影本二紙、轉帳收入傳票影本二紙、新竹國際商業銀行總行函乙紙等為證,核屬相符,自堪信為真實。
二、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甲○○、及依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乙○○應連帶給付一百七十五萬一千七百八十四元,及各如附表編號
一、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十五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八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林曉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八日~B書記官陳玲莉~F0~T40附表┌───┬──────┬─────┬──────┬────────────┐│編號│尚積欠金額│利息利率│利息計算│違約金起迄期間及計算方式│││(新臺幣)││起迄時間││├───┼──────┼─────┼──────┼────────────┤│一│一百零四萬四│2.125%│自九十二年十│自九十三年一月四日起至九│││千五百八十八││二月四日起至│十三年七月三日止,按上開│││元││九十三年六月│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三日止││││├─────┼──────┼────────────┤│││2.55%│自九十三年六│自九十三年七月四日起至清│││││月四日起,至│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清償日止│二十計算。│├───┼──────┼─────┼──────┼────────────┤│二│七十萬七千一│5.325%│自九十二年十│自九十三年一月四日起至清│││百九十六元││二月四日起至│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按│││││清償日止│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逾││││││期六個月以上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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