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四0號
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參年柒月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五日執行羈押。茲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前述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五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八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林燦都
法官顧正德法官張文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建分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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