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重附民字第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重附民字第七九號
原告甲○○原告辰○○兼辛○○之承受訴訟人
戊○○子○○原告即丑○○
辛○○承受訴訟人
庚○○己○○丁○○壬○○原名林原告寅○○原告卯○○暨右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原告兼癸○○
辛○○承受訴訟人暨右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被告乙○○
丙○○右列被告乙○○、丙○○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七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