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06年度羅補字第4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羅補字第4號
原   告  王登財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揚正 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具狀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未補,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4,75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660元,應依限繳納。
㈡依起訴狀之記載,無從特定被告「林揚正」之身分,應補正起
 訴狀上被告「林揚正」之住所或居所、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
 一編號,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附記事欄。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祿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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