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除字第41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41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四一○號
聲請人克隆膠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四八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熊祥雲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三日~B法院書記官游誼~F0~T40┌──────────────────────────────────────────────────────┐│支票附表:九十一年度除字第四一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中友電子科技股份有│彰化銀行埔心分行│九十年五月十日│叁萬陸仟柒佰捌拾│PG一0六五六七││││限公司 黃文鍾 │││貳元│八││├─┼─────────┼─────────┼───────────┼────────┼────────┼──┤│2│福登精密工業股份有│中國信託銀行中壢分│九十年四月十五日│叁萬陸仟零玖拾肆│BH0八三三二五││││限公司 吳錦乾 │行││元│四││├─┼─────────┼─────────┼───────────┼────────┼────────┼──┤│3│九德電子股份有限公│中國農民銀行中壢分│九十年五月六日│柒萬捌仟柒佰貳拾│FAE六0一四七││││ 司陳清金 │行││捌元│八七││├─┼─────────┼─────────┼───────────┼────────┼────────┼──┤│4│怡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台北商業銀行中壢分│九十年五月二十五日│玖仟叁佰貳拾玖元│QE三六三二四八││││ 司曾東興 │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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