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事聲字第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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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事聲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事聲字第76號聲明人 劉洛喬 聲明人因聲請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於民國98年9月28日所為98年度司促字第37041號號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明異議意旨略以:基因動力公司經濟部商業司查無登記事項,但在鈞院93年度金重訴字第1407號刑事判決指 游迪凱 有販賣基因動力公司股票及基因動力公司投資人購買股票單位及金額之事實,聲明人故請求賠償新台幣5,300,000元等語。並提出刑事判決影本節本1份為證。
二、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但支付命令之異議仍適用第518條及第519條之規定。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第1項之異議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前項裁定,應敘明理由,並送達於當事人,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固定有明文。惟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民事訴訟法第513條亦定有明文。查本件本院司法事務官就聲明人對債務人美商雷商科技公司、基因動力公司、博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游迪凱、 劉靜宜 等人發給支付命令之聲請,就債務人美商雷商科技公司、博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游迪凱、劉靜宜等人部分均裁定准許核發支付命令,另就基金動力公司部分,則以「基因動力公司並未依法辦理公司設立登記,不具法人資格,無權利能力,是債權人聲請就基因動力公司核發支付命令,顯非合法」,因而駁回聲明人此部分之聲請,此有該裁定在卷可參。則依前開規定及說明,聲明人就駁回聲請部分,自不得聲明不服;從而,聲明人提起本件異議,雖提出刑事判決影本節本,惟並不影響本院上開之認定,故其異議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2月1日
書記官施玉卿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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