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56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訴字第56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預付版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訴字第5683號原告福茂唱片音樂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原告與被告博厚堂娛樂開發有限公司間返還預付版稅事件,雖原告於起訴狀列被告博厚堂娛樂開發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甲○○,然被告公司業經民國98年6月1日府產業商字第0988501720號解散登記在案,有公司登記資料查詢附卷可稽,依公司法第24條規定,應行清算,而原告未提出被告公司於清算程序中之法定代理人為甲○○之證明文件,尚難即認原告所列被告有經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之情,於法自有未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被告之法定代理人,並提出該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卡(並蓋有主管機關抄錄章)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1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吳定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19日
書記官張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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