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訴字第55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訴字第5518號原告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戊○○、乙○○、丁○○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本件訴之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3,8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如期補繳。
二、被告甲○○、戊○○、乙○○、丁○○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98年10月1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陶亞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19日
書記官曹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