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朴簡字第46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朴簡字第46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電業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朴簡字第461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電業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89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共同以「調緊電錶內文字車盤與圓盤齒輪使其轉速減緩」之方法使電度表記量失效不準而竊電,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查被告雖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可參,素行尚佳,於警訊時及偵查中均坦認犯行,深表悔悟,堪認係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經此偵查審判程序,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又被告業與告訴人即台電公司達成和解,清償追償電費新臺幣十四萬五千七百二十五元完畢,有台灣電力公司追償電費計算單、收據各一份附卷可憑(偵卷第18、11頁),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宣告緩刑二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電業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三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四、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簡易庭法官蔡廷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書記官蕭琪男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全文;電業法第第106條(罰則(二)----竊電)有左列行為之一者為竊電,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三損壞或改變電度表、無效電力計、其他計電器之構造,或以其他方法使其失效不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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