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建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建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建字第10號原告力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原告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原告三門聯合建築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佳伯 律師複代理人 張雯雯 律師被告內政部營建署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 何兆龍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請原告提出系爭契約第4條第1款之建築計畫說明書,並於開庭10日前提出辯論意旨狀(請就歷次書狀予以整理),繕本逕送對造。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文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19日
書記官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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