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77號
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劉旭峰(原名劉岳峯、 劉濬豪 )
選任辯護人 蕭棋云 律師
彭彥植 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陳文瑞
選任辯護人 鍾安 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劉家鳴
選任辯護人 潘宣頤 律師
王姿淨 律師
上訴人
選任辯護人 潘祐霖 律師
邱煒翔 律師
黃章峻 律師
選任辯護人 陳宏銘 律師
被告 黃榮毅
選任辯護人 黃靖雯 律師
葉建偉 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違反銀行法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21號,中華民國112年9月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7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宋松璟
法官姜麗君
法官鄭昱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靜慧
中華民國114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