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60號
原告 李志斌
上列原告與被告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8萬4,17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0,10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
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7日
書記 官方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