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206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2062號聲請人群悅廣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26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9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姜悌文┌─────────────────────────────────────────────┐│附表:99年度除字第206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群悅廣告股份有限公│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建│99年4月25日│90,906元│IV0000000│││司甲○○│國分行││││└──┴─────────┴─────────┴──────┴─────────┴─────┘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書記官羅振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