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4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42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奕義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3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奕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邱奕義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在案。受刑人於民國99年5月2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6月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邱奕義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1年6月1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107690號核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1年6月1日法授矯字第10101107691號函暨該函所附之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則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王育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瑞芬中華民國101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