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206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2060號聲請人見茂縫衣機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15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9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怡雯┌──────────────────────────────────┐│附表:99年度除字第206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001│中天企業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99年6月│94,137元│CT0000000│││ 侯德民 │敦化分行│16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書記官鄭美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