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4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42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徐坤山上列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101年度執聲付字第3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坤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徐坤山前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本院判決有罪並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並於民國100年5月3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執行中,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1年9月2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1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1年8月21日,惟受刑人於101年6月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聲請意旨所指之事實,經本院審核卷附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保護管束名冊等資料,核屬正確,應認聲請為有理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王鐵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玉華中華民國10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