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205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205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2050號聲請人甲○○原名: 梁慶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30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9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郭顏毓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書記官林政彬┌───────────────────────────────────────────┐│附表:99年度除字第205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001│新合成汽車材料行台北第五信用合作社│民國99年6│43,272元│JH0000000│││ 饒啟騰 │中正分社│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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