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附民字第4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4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名譽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甲○○○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99年度易字第2780號),經原告乙○○○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李英豪
法官曾正龍法官陳慧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慧怡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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