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4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4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43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鍾皓宇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3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鍾皓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鍾皓宇因強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2月確定,於民國97年4月25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101年6月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鍾皓宇前因強盜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128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年2月確定,於97年4月25日入監執行,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1年6月1日法授矯字第10101106320號函核准假釋,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52日,刑期終了日期為104年5月3日,此有該函檢附之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劉淑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婉茹中華民國101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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