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197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197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1975號聲請人銘寬鋼鐵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97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8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高偉文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書記官駱俊勳┌─────────────────────────────────┐│附表99年度司催字第97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合心科技股│華南商業銀│││││001│份有限公司│行北新分行│99月2月20日│11,491元│DD0000000│││ 陳維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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