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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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83號原告丁○○
戊○○
2樓甲○○○乙○○
樓辛○○壬○○庚○○己○○以上原告與被告丙○○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訴之聲明(即請求判決之事項)。
二、原告等之全戶戶籍謄本。中華民國97年4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23日
書記官王惠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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