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81號原告丙○○
戊○○乙○○丁○○○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等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件原告起訴聲明本院96年度執字第105號強制執行事件,就坐落彰化縣○○鎮○○段3722-9、3722-10、3722-11、3722-12、3722-13號土地上之建物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查上開地號土地上之建物其價值分別為新台幣(下同)56萬元、56萬元、56萬元、56萬元、96萬元,業經調閱該強制執行事件全卷屬實。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2,680元。原告已繳1萬6,840元,尚不足1萬6,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培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7年4月23日
書記官沈淑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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