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09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政康有限公司兼代表人甲○○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張崇哲 律師
林志銘 律師被告乙○○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林文成 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2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周淡怡
法官廖政勝法官周莉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4月28日
書記官劉玫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