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83號
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等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094,57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8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榮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27日
書記官蔡亦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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