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1028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1028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訴訟代理人  蘇育萱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安宥藝術廣告設計有限公司間返還租賃物等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6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40,00
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7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5  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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