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1028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訴訟代理人 蘇育萱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安宥藝術廣告設計有限公司間返還租賃物等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6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40,00
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7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5 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