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837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8372號
聲 請 人  莊榮兆
       李義雄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王可富 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聲請訴訟
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
,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救助,惟此項請支救助之事由,依同法
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
釋明之。
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未據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
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其聲請即無理由,不
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7月5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周美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7月5日
書記官曾東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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