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六簡字第144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許崇 譯
吳晉漢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淑靜 、 廖彩卿 、 陳明哲 、 陳明慧 間請求105年度
六簡字第144號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應補正事項:
一、提出被繼承人 陳泰誠 除戶戶籍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
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略,以上若已提出則不必再提
出)。
二、陳報代位分割遺產後債務人依應繼分分得之財產價值為多少
(以利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按本件非撤銷訴訟)?
三、向管轄法院查詢上開被繼承人之繼承人有無聲請拋棄或限定
繼承情形之法院回覆函文。
四、若公同共有人於起訴前已死亡,應具狀追加其繼承人為被告
,及依其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五、應依繼承系統表,計算公同共有物分割後各被告應有部分比
例,逐一詳列後陳報本院。
六、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7月5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5日
書記官李懿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