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字第266號
原 告 方 楊玉美
被 告 辰記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興旺
被 告 王大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2節之相
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起
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
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
準用之,此參之同法第436條第2項之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
3月8日以108年度南簡字第266號民事裁定命其於收受裁
定送達後3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8年3月14日送達於原
告;然原告逾期仍未補正,有本院前揭民事裁定、送達證書
、本院臺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本院答詢表各1份在卷可稽
,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2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伍逸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4月24日
書記官康紀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