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8年度豐補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豐補字第191號
原   告 原住民族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夷將拔路兒
訴訟代理人  蔡志忠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廖子福 間返還林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462,8
00元,應徵裁判費403,3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
繳即駁回本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4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院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提起抗告,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裁定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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