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8年度豐補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豐補字第192號
原   告  張家熒
上列原告與被告歌林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
000元,應徵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本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4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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