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8年度鳳補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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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鳳補字第196號
原 告 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程順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5,382元,應繳裁
判費1,9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
4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4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李代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