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不存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55號上訴人 葉素玉 上訴人就其與 劉李間 請求確認所有權不存在事件,對本院於民國
100年12月20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79051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3,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邱瑞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月16日
書記官顏錦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