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8年度簡上字第37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8年簡上字第37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八年度簡上字第三七八號
上訴人丁○○○訴訟代理人丙○○
林首愈 律師台北市○○路○段○○○號八樓右複代理人甲○○住台北市○○路○段○○○號八樓被上訴人乙○○住台北縣永和市○○路○○○巷○號訴訟代理人 陳福寧 律師台北市○○路○段一四九之四九號九樓之十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十五日本院板橋簡易庭八十八年度板簡字第一一四三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判決廢棄,發回本院板橋簡易庭。
事實
甲、上訴人方面:
一、聲明:(一)原判決廢棄。(二)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或發回原法院。
二、陳述:除與原判決記載相同者,茲引用之外,補稱:
(一)系爭二紙本票業經法院核發支付命令並均已確定在案。已經判決確定之案件,除有再審,當事人即不得就同一事件更為訴訟,被上訴人就同一標的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顯非合法。又原審以一造辯論而為判決,顯有違背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第四款之規定。原審判決明顯違法,應予廢棄。
(二)原審所採為證據之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五年度上更(一)字第四六六號刑事判決,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提出,且始終未曾通知上訴人,遑論給與相當時期,原審竟遽准予一造辯論判決,其訴訟程序顯有重大瑕疵,應廢棄原判決,發回原法院,以維上訴人之審級利益。
三、證據:除援用第一審所提證據外,補提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二五二號民事判決影本為證據。
乙、被上訴人方面:
一、聲明:請求駁回上訴。
二、陳述:除與原判決記載相同者,茲引用之外,補稱:
(一)發票人主張本票係偽造,應由執票人就本票為真正之事實先負舉證責任。本件被上訴人於第一審起訴主張系爭本票係被偽造者,上訴人就本票之真正應負舉證責任。而系爭本票絕非被上訴人所簽發。且依票據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系爭本票到期日為八十二年二月八日,被上訴人援時效抗辯,亦得拒絕給付。
(二)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促字第七一九二號支付命令之確定證明書業經書記官撤銷,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促字第一二九八六號支付命令其確定證明書亦經撤銷在案,上訴人稱支付命令已確定一節,並非事實。被上訴人提起確認之訴,並無不法。
三、證據:除援用第一審所提證據外,補提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三
日八十八年度促字第七一九二號書記官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三月八日八十九年度抗字第六六五號民事裁定等影本為證據。
理由
一、按第一審之訴訟程序有重大之瑕疵者,第二審法院得廢棄原判決,而將該事件發回原法院。但以因維持審級制度認為必要時為限。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同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之第二審上訴程序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原審法院原指定八十八年六月一日下午三時三十分於本院板橋簡易庭為言詞辯論期日,被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到場辯論,然上訴人並未到場,經被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聲請為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並經原審法院於當日准為一造辯論而為判決,然於原判決所引用之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五年十二月十二日八十五年度上更(一)字第四六六號刑事判決,乃係言詞辯論終結後之八十八年六月四日始由被上訴人以書狀補提,此有原審卷宗可稽。按作為判決基礎之證據應於言詞辯論期日令當事人有辯論之機會,未曾於言詞辯論時提出於法院之證據自不得作為判決之基礎,而原審逕採被上訴人於辯論終結後始提出之證據作為判決之依據而為實體之判決,其訴訟程序自屬有重大之瑕疵,基此所為之判決,亦屬違背法令。而上訴人復不同意由第二審法院就該事件自為實體之裁判,以補正上開訴訟程序之瑕疵,並請求將原判決廢棄,發回原法院更為審理,則為維持審級制度,自有將本事件發回原審法院,即本院板橋簡易庭更為裁判之必要。從而,上訴人執此指摘原判不當,求予廢棄,而將本事件發回原審法院即本院板橋簡易庭更為裁判,以維持審級之利益,自屬有理由。爰由本院將原判決廢棄,發回原審法院,即本院板橋簡易庭重行審理,以符法制。並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判決。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五十一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三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許瑞助~B法官陳翠琪~B法官許瑞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陳淑芳~F0~T32┌─────────────────────────────────────────────────┐│附表:八十八年度簡上字第三七八號│├──┬───────┬─────────┬──────────┬─────────┬───────┤│編號│發票人│發票日│金額(新臺幣)│到期日│本票號碼│├──┼───────┼─────────┼──────────┼─────────┼───────┤│1│乙○○│八十二年二月八日│壹佰萬零肆仟壹佰元│八十二年二月八日││├──┼───────┼─────────┼──────────┼─────────┼───────┤│2│乙○○│八十二年二月八日│壹佰陸拾萬元│八十二年二月八日│○二○三一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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