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12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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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12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二六號
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三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邱秀玲 簽發之以甲○○為受款人,基隆市農會百福分部為付款人,票載發票日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五日,金額新台幣參萬柒仟柒佰伍拾元,FA0000000號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主文所示支票一張,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五七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七日台灣新生報廣告第十二版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一七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三年七月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李木貴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院書記官吳長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