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簡字第8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賴冠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高詠惠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03年5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萬5,00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2,1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裁繳判費
部分則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