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165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1658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149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9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16日
民事庭法官魏式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7年9月16日
書記官高雲龍┌───────────────────────────────────┐│附表:97年度除字第1658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01│中國信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81-ND-000000-0│股票│1│1000│││原名: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2│中國信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81-ND-000000-0│股票│1│1000│││原名: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3│中國信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81-NX-35262-3│股票│1│260│││原名: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4│中國信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83-NX-90142-6│股票│1│384│││原名: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