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69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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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6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69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桃園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李德正 律師選任辯護人 劉楷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柒年貳月貳拾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列情形,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6年11月23日起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認為原羈押原因仍然存在,非予羈押,難以擔保其審判、執行,有繼續執行羈押之必要,著自97年2月23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2月1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梅淑
法官錢建榮法官宣玉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郁馨中華民國97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