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6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69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現於臺灣桃園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李德正 律師
劉楷 律師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徐建弘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180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經起訴審理之案件,雖經本院於97年4月3日辯論終結。惟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證據尚未調查,事涉被告之權益及公平正義,符合前述法條所稱必要情形。爰依前述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2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梅淑
法官錢建榮法官宣玉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依法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郁馨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