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3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3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交還貨車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三六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蔡瑞煙 律師
丁○○住送達代收人甲○○住被告丙○○住右當事人間請求交還貨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八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為言詞辯論。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六日~B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黃益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六日~B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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