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出資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251號原告 徐偉玲 訴訟代理人 彭成桂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筠蓁 等間請求請求返還出資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28日
書記官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