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6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6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8日

裁判案由:國家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695號原告 吳鎮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桃園市政府等間請求國家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主張被告機關未依建築開發許可核准開發建築,致原告所有桃園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未毗鄰同區○○○街00巷(下稱系爭道路),並與地籍圖不符,被告機關應賠償原告土地未能面臨馬路之損失新臺幣(下同)840萬元;原告另主張被告機關未依建築開發許可核准開發建築,致原告所有之建物違法向前挪移,而有部分建物坐落於系爭道路上,原告考量將建物挪移回復適當位置工程浩大,應以重建新屋為適當,請求被告機關將原告所有之建物(約66坪)重建於原告所有之土地上。依原告請求賠償金額加計原告陳報目前新屋建造費每坪約15萬元,請求重建費用為990萬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8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040元。茲依民事訴訟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28日
書記官戴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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