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56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金訴字第56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金訴字第56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蔚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1240號、第21463號、第22727號)及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30002號、第31393號、第25124號),被告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李蔚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李蔚雖預見一般取得他人金融帳戶使用之行徑,常與財產犯罪所需有密切之關聯,可能係為掩飾不法犯行,避免有偵查犯罪權限之執法人員循線查緝,以確保犯罪所得之不法利益,並掩人耳目,竟以縱有人以其交付之金融帳戶實施詐欺取財犯行及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亦不違背其本意,而基於幫助洗錢及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1年3月16日之前某不詳時間,將其所有之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下稱華南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含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密碼等物,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自稱「 馮書亞 」之詐騙集團成員,容任該詐騙集團成員及其所屬之詐騙集團成員使用上開帳戶遂行犯罪。嗣該詐騙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帳戶資料後,即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附表一、二所示時間,向附表一、二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渠等陷於錯誤,而將附表一、二所示金額存入李蔚所有之上開華南銀行帳戶內,嗣詐騙集團成員將該款項轉出,以此方式掩飾、隱匿犯罪所得。嗣因附表一、二所示之人發覺受騙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土城分局、宜蘭縣政府警察局蘇澳分局、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及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報請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由
一、本件被告李蔚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情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規定,經徵詢被告及檢察官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件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
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並有證人即附表一、二所示告訴人及被害人之證述可憑,復有如附表
一、二所示告訴人及被害人所提供之匯款申請書、通訊軟體話對話擷圖等件在卷可按,另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華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表等件在卷可憑,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堪採為論罪科刑證據。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犯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被告以一個提供帳戶之行為,同時觸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一般洗錢罪等2罪名,屬刑法第55條所稱之想像競合犯,應從其中法定刑較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又被告以一次提供1個金融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之行為,幫助詐欺集團成員詐騙附表一、二所示被害人,侵害數人之財產法益,同時掩飾、隱匿詐騙所得款項去向而觸犯上開罪名,應認係以一行為侵害數法益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幫助犯洗錢罪處斷。至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即附表二所示部分,因與本案起訴即附表一所示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是本院自得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二)按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5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被告就本案犯行,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是其本案就幫助洗錢犯行,應減輕其刑;又被告就幫助洗錢犯行,是基於幫助之犯意而提供銀行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情節較正犯輕微,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並依刑法第70條規定遞減之。
(三)爰審酌被告輕率以上開方式提供自稱「馮書亞」之詐騙集團成員,容任該詐騙集團成員及其所屬之詐騙集團成員使用上開帳戶遂行犯罪,而幫助詐欺集團遂行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使檢警查緝困難,助長詐欺犯罪之猖獗;復考量被告犯後態度,迄今未賠償附表一、二所示告訴人及被害人之損失,所為實值非難;惟念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尚能坦承犯行,兼衡附表所示之人遭詐騙之金額,及被告教育程度為大學畢業、從事臨時工及外送等工作,月收入約新臺幣4萬元,未婚無子女之教育程度、家庭及經濟狀況(詳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所載,及被告於本院審理所供),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及手段,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併科罰金,另諭知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之易服勞役標準。
四、關於沒收之說明
(一)按幫助犯僅對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加功,且無共同犯罪之意思,自不適用責任共同之原則,對於正犯所有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勿庸併為沒收之宣告(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6278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固以上開方式提供華南銀行帳戶提款卡予詐欺集團成員遂行詐欺及洗錢之犯行,惟卷內尚無證據證明被告有取得任何報酬(偵一卷第11頁至第15頁、第81頁至第83頁,併偵卷第245頁、第246頁),卷內亦查無證據證明被告有獲取犯罪所得,爰不予宣告沒收。
(二)按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之罪,其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同法第18條第1項前段固定有明文,惟前揭條文仍以屬於犯罪行為人者為限,始應予以沒收。查本案附表一、二所示之人匯入華南銀行帳戶之款項,乃由詐欺集團成員轉出後取得,非屬被告所有及實際管領,本院自無從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84條之1、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俊良提起公訴、檢察官林俊傑移送併辦,檢察官劉河山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2年2月20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陳俊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12年2月20日
書記官李佳玲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附表一:
編號告訴人(被害人)詐欺時間及方式匯款時間匯款金額(新臺幣)匯入帳戶備註1 陳庭敏 (未提告,111偵21240)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17日以探探交友軟體暱稱「昆德」與陳庭敏認識,旋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昆德」、「 李俊翰 」、「客服專員」與陳庭敏聯繫,誘騙陳庭敏至名稱為HongHuiBinary之投資網站(網址:honhui8.com)註冊帳號,佯稱保證獲利,穩轉不賠云云,再由該「客服專員」提供銀行帳號供陳庭敏匯款,致陳庭敏陷於錯誤,以網路轉帳方式,匯款至右揭帳戶內111年3月16日16時13分許5萬元被告李蔚所有之上開華南銀行帳戶111年3月16日16時18分許,網路轉帳16萬3515元至網路銀行約定轉入帳戶000-000000000000號內111年3月16日16時13分許2萬880元同上2 林冠宇 (提告,111偵21463)林冠宇於111年3月9日在臉書上看到網路博奕遊戲代超廣告,點選後,詐欺集團成員即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馴龍高手Win」與林冠宇聯繫,佯稱可代操網路博奕遊戲平台「THA」內遊戲云云,致林冠宇陷於錯誤,以臨櫃匯款轉帳方式,匯款至右揭帳戶內111年3月16日14時40分許9萬8000元被告李蔚所有之上開華南銀行帳戶111年3月16日14時55分許,網路轉帳9萬7515元至網路銀行約定轉入帳戶000-000000000000號內3 高翊庭 (提告,111偵22727)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間以探探交友APP暱稱「 江承恩 」與高翊庭認識,旋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Chengen」、「Sunny」與高翊庭聯繫,誘騙高翊庭至尚賓國際投資網站(網址:https://www.intshang.com)註冊會員,佯稱理財投資云云,致高翊庭陷於錯誤,以網路轉帳方式,匯款至右揭帳戶內111年3月17日15時54分許3萬元被告李蔚所有之上開華南銀行帳戶111年3月17日15時58分許,網路轉帳3萬15元至網路銀行約定轉入帳戶000-000000000000號內附表二:
編號告訴人/被害人詐騙時間、方式匯款時間匯款金額(新臺幣)匯款帳戶1告訴人 黃雅晨 詐騙集團於111年3月16日起,以交友軟體暱稱「哲民」、通訊軟體LINE暱稱「 張松維 」與黃雅晨聯繫,並稱:可依指示投資外匯云云,致黃雅晨陷於錯誤而匯款111年3月16日16時11分許6萬2,668元被告之華南銀行帳戶2被害人 蕭書岳 詐騙集團於111年3月間,在社群軟體臉書張貼「風城娛樂」之不實廣告,並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子杰」與蕭書岳聯繫,並稱:可投資風城娛樂網路遊戲平台云云,致蕭書岳陷於錯誤而匯款111年3月17日18時10分許5萬元同上3告訴人 謝安妮 詐騙集團於111年3月17日前某時,在社群軟體IG張貼代做股票之不實訊息,並以通訊軟體LINE與謝安妮聯繫,並稱:可幫謝安妮代操股票云云,致謝安妮陷於錯誤而匯款111年3月17日16時20分許7萬5,000元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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