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花簡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花簡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8日

裁判案由:因毀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花簡附民字第16號原告 鄢瑋彤 被告 林家齊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林家齊被訴毀損案件,經原告鄢瑋彤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2年2月2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明駿
法官李珮綾法官林敬展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日
書記官許朋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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