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壢簡附民字第2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壢簡附民字第2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壢簡附民字第262號原告 曾詠昌 被告 李啟銘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111年度壢簡字第65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2月28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陳囿辰
法官羅文鴻法官姚懿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妤安中華民國112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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