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2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2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22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嘉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1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嘉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刑法第51條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所謂「裁判確定前」,應以聲請定執行刑之各罪中最先裁判確定案件之確定時為準,換言之,必須其他各罪之犯罪行為時,均在最先一罪判決確定前始符合數罪併罰之條件。復按數罪之宣告刑出於二以上之科刑判決而得併合處罰定其應執行刑者,以該數罪俱係在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確定前所犯者為限;若其中某罪之犯罪時間已在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確定之後,縱令係在其次確定之科刑判決確定之前,因其與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確定前所犯之罪,已不合數罪併罰之規定,自無從合併定其應執行刑,而應單獨執行(最高法院29年抗字第62號、32年非字第63號裁判意旨參照)。
是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固得定其應執行之刑,惟以裁判確定前所犯為前提,故於被告一再犯罪,經受諸多科刑判決確定之情形,上開所謂裁判確定,乃指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而言,亦即以該首先判刑確定之日作為基準,凡在該日期之前所犯之各罪,應依刑法第51條各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在該日期之後所犯者,則無與之前所犯者合併定執行刑之餘地;惟在該日期之後之數罪,其另符合數罪併罰者,仍依前述法則處理;然無論如何,既有上揭基準可循,自無許任憑己意,擇其中最為有利或不利於被告之數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最高法院98年度台非字第37號判決要旨參照)。又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確定後,即生實質之確定力,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定實質確定力之拘束。已經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各罪,除上開例外情形外,法院再就該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其應執行刑,前、後二裁定對於同一宣告刑重複定刑,行為人顯有因同一行為遭受雙重處罰之危險,自均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不以定刑之各罪範圍全部相同者為限(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489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陳嘉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如附表所示各該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判決確定在案,固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附表所示各罪中,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其確定日期為民國109年6月12日(即附表編號1),然附表編號11至13所示之罪之犯罪日期則分別為109年7月16日、109年7月17日及109年7月19至20日,均係在附表編號1之罪判決確定後所犯,不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而聲請人就附表編號11至13所示部分,併與前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442號裁定定應執行刑之附表編號1至10所示之罪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又就附表編號1至10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44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4月等情,有該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是附表編號1至10所示各罪既已經合併定應執行刑確定,且所定數罪中均無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檢察官就此部分重複聲請,亦未陳明有何另定應執行刑必要之具體情形,依上述說明,本院111年度聲字第442號裁定所定上開應執行刑即具實質確定力,本案聲請人再就與前裁定相同之各罪向本院重複聲請定應執行刑,顯已違反一事不再理之原則,本院自應就此部分亦予以裁定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2月20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林怡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2月20日
書記官徐美婷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公共危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6月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有期徒刑3年8月犯罪日期107年10月18日108年1月1日109年5月4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桃園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8486號高雄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4089號高雄地檢109年度少連偵字第235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案號109年度上訴字第906號109年度簡字第3566號110年度訴字第8號判決日期109年4月23日110年1月28日110年4月13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案號109年度上訴字第906號109年度簡字第3566號110年度訴字第8號判決日期109年6月12日110年4月09日110年5月12日備註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7月有期徒刑3年2月有期徒刑3年10月犯罪日期109年5月5日109年2月18日109年2月18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高雄地檢109年度少連偵字第235號高雄地檢109年度偵字第4684號高雄地檢109年度毒偵字第62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案號110年度訴字第8號109年度訴字第697號109年度訴字第869號判決日期110年4月13日110年4月13日110年4月13日確定判決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案號110年度訴字第8號109年度訴字第697號109年度訴字第869號判決日期110年5月12日110年5月12日110年5月12日備註編號789罪名藥事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肇事逃逸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犯罪日期109年2月18日109年3月8日108年2月25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高雄地檢109年度毒偵字第624號橋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579號高雄地檢108年度偵字第6388號最後事實審法院高雄地院橋頭地院高雄地院案號109年度訴字第869號109年度原訴字第15號110年度交簡字第1899號判決日期110年4月13日110年5月14日110年8月20日確定判決法院高雄地院橋頭地院高雄地院案號109年度訴字第869號109年度原訴字第15號110年度交簡字第1899號判決日期110年5月12日110年6月17日110年9月30日備註編號10111213罪名交通過失傷害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有期徒刑3年10月有期徒刑3年9月有期徒刑2年2月犯罪日期108年2月25日109年7月16日109年7月17日109年7月19日至同年月20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高雄地檢108年度偵字第6388號高雄地檢109年度少連偵字第195號高雄地檢109年度少連偵字第195號高雄地檢109年度少連偵字第195號最後事實審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案號110年度交簡字第1899號110年度訴字第397號110年度訴字第397號110年度訴字第397號判決日期110年8月20日111年10月18日111年10月18日111年10月18日確定判決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案號110年度交簡字第1899號110年度訴字第397號110年度訴字第397號110年度訴字第397號判決日期110年9月30日111年11月16日111年11月16日111年11月16日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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