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3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3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易字第39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真德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9068號),茲因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等之意見後,本院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徐真德犯如附表論罪科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論罪科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扣案剪線鉗、老虎鉗、長螺絲起子、鋸子、美工刀(含刀片壹盒捌支)各壹支、調整式夾剪貳支、鐵製插梢拾伍支及安全繩壹條均沒收。
事實
一、徐真德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於附表所示時間、地點,以附表所示方法,竊取附表所示被害人財物,所竊得財物除下述查扣後發還被害人者外,餘均變賣花用殆盡。嗣於民國99年8月26日12時30分許,為警持搜索票在徐真德位於屏東縣○○鄉○○村○○路○○號住處,搜索扣得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電公司)電纜線1批(PVC鋁紮線約2.86公斤及裸硬銅線約1.12公斤,已發交臺電公司職員 張漢民 領回)、電纜線膠皮1包、剪線鉗、老虎鉗、長螺絲起子、鋸子、美工刀(含刀片1盒8支)各1支、調整式剪夾2支、鐵製插梢15支及安全繩1條等物,徐真德雖當場趁隙逃逸,然其後於同年月30日為警通知到案說明,在偵查機關尚未發覺其曾竊取附表所示被害人財物前,主動向警方坦承各該次竊盜犯行,並帶同警方前往竊盜地點指認,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 王東順殷秀霞 、臺電公司、 林漳 文及 林世永 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恆春分局報告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被告徐真德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就前揭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其與公訴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其證據調查依同法第273條之2所定原不受審判外陳述排除之限制;又被告對於卷內各項證據亦不爭執證據能力,復無事證顯示有何違法取得或類此瑕疵之情,故卷內所列各項證據,自均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徐真德迭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王東順、殷秀霞、張漢民、 林漳文 、林世永、 楊海永 等人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之情節相符,此外復有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扣押物品清單各1份、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臺電公司屏東區營業處電線桿配置圖2紙、照片26張附卷可稽,及被告徐真德所有供行竊用之剪線鉗、老虎鉗、長螺絲起子、鋸子、美工刀(含刀片1盒8支)各1支、調整式剪夾2支、鐵製插梢15支及安全繩1條扣案可資佐證。是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合,堪予採信,從而本件罪證明確,其犯行洵可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按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加重竊盜罪,係以行為人攜帶兇器竊盜為其加重條件,此所謂兇器,並無種類限制,凡客觀上足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險性之器物均屬之,且祇須行竊時攜帶此種具有危險性之兇器為已足,並不以攜帶之初有行兇意圖為必要(最高法院79年台上字第5253號判例意旨參照)。本件被告徐真德為竊盜犯行時攜用之剪線鉗、老虎鉗、長螺絲起子、鋸子、美工刀(含刀片1盒8支)各1支、調整式剪夾2支、鐵製插梢15支,均係質地堅硬之金屬物品,持之揮舞足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在客觀上顯然具有危險性,屬兇器無疑。
四、核被告徐真德攜帶前開工具竊取電纜線,所為均係犯電業法第105條竊盜電線罪,應依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加重竊盜罪處斷。公訴意旨漏未論及被告所犯亦違反電業法之規定,然其基本事實既屬同一,所犯電業法規定與經論告之刑法條文具有法條競合關係,本院自得併予審理,附此敘明。被告徐真德所犯上開6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時地有異,故應分論併罰。被告於接受調查之際,在偵查機關尚未發覺其如附表所示竊盜行為,主動向警方坦承各該次竊盜犯行,並帶同警方前往竊盜地點指認,有被告警詢筆錄、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恆春分局車城分駐所警員 林仁豐 職務報告在卷可憑,且其願接受裁判,堪認符合自首要件,經斟酌附表失竊地點附近並無裝設監視錄影系統,且附表被害人亦因未目擊竊盜經過,而無法指認竊盜行為人,被告附表所示各該次竊盜犯行於其坦承前,警方尚無證據認為被告涉有嫌疑等情,有上開被告警詢筆錄及警員職務報告附卷可參,足見被告如附表所示各該次竊盜犯行並無循線查獲之必然性,其自首確有利於犯罪之偵查、追訴,且可見其勇於面對刑責,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就附表所示犯行,均減輕其刑。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壯,非無謀生能力,竟不思以正當手段賺取所需,而起意行竊謀財,犯罪動機可議,任意竊取他人財物,漠視他人財產法益,所為對於社會治安亦生危害,造成被害人失竊後生活利用上困擾,犯罪結果影響匪淺,前有竊盜前科,竟又為本件竊盜犯行,顯然未有深切悔悟;惟考量其犯後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以資懲儆。扣案剪線鉗、老虎鉗、長螺絲起子、鋸子、美工刀(含刀片1盒8支)各1支、調整式剪夾2支、鐵製插梢15支及安全繩1條,被告徐真德自承為其所有並供本件行竊時使用,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電業法第105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321條第1項第
3款、第62條前段、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許英輝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100年2月1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茂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0年2月18日
書記官黃佳惠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加重竊盜罪)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犯罪時間│犯罪方法、被害人及失竊財物│論罪科刑││號│及地點│││├─┼────┼───────────────┼────────┤│1│99年8月1│徐真德乘該處無人在之際,攜帶其│徐真德攜帶兇器竊│││2日凌晨│所有客觀上足對人之生命、身體、│盜,處有期徒刑伍│││3時許,│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險性之剪線│月。扣案剪線鉗、│││在屏東縣│鉗、老虎鉗、長螺絲起子、鋸子、│老虎鉗、長螺絲起│││車城鄉屏│美工刀(含刀片1盒8支)各1支│子、鋸子、美工刀│││152線田│、調整式剪夾2支、鐵製插梢15支│(含刀片壹盒捌支│││中4-12號│及安全繩1條等物,竊取王東順所│)各壹支、調整式│││魚塭。│有裝設於該處魚塭之電纜線1批(│夾剪貳支、鐵製插││││長約100公尺,約值新臺幣《下同│梢拾伍支及安全繩││││》3千元得手。│壹條均沒收。│├─┼────┼───────────────┼────────┤│2│99年8月│徐真德乘該處無人在之際,攜帶其│徐真德攜帶兇器竊│││19日凌晨│所有客觀上足對人之生命、身體、│盜,處有期徒刑陸│││1時許,│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險性之剪線│月。扣案剪線鉗、│││在屏東縣│鉗、老虎鉗、長螺絲起子、鋸子、│老虎鉗、長螺絲起│││車城鄉溫│美工刀(含刀片1盒8支)各1支│子、鋸子、美工刀│││泉高幹32│、調整式剪夾2支、鐵製插梢15支│(含刀片壹盒捌支│││號電桿。│及安全繩1條等物,竊取臺電公司│)各壹支、調整式││││所有裝設於該處之電纜線1批(22│夾剪貳支、鐵製插││││平方重約52.6公斤,約值6,838元│梢拾伍支及安全繩││││)得手。│壹條均沒收。│├─┼────┼───────────────┼────────┤│3│99年8月│徐真德乘該處無人在之際,攜帶其│徐真德攜帶兇器竊│││19日凌晨│所有客觀上足對人之生命、身體、│盜,處有期徒刑柒│││2時許至│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險性之剪線│月。扣案剪線鉗、│││2時15分│鉗、老虎鉗、長螺絲起子、鋸子、│老虎鉗、長螺絲起│││許,在屏│美工刀(含刀片1盒8支)各1支│子、鋸子、美工刀│││東縣車城│、調整式剪夾2支、鐵製插梢15支│(含刀片壹盒捌支○○○鄉○○路│及安全繩1條等物,竊取殷秀霞所│)各壹支、調整式│││ 段田 中央│有裝設於該處之電纜線1批(22平│夾剪貳支、鐵製插│││段電表號│方約20公尺及4CU8平方約56公尺,│梢拾伍支及安全繩│││12-49-27│共約值1萬元)得手。│壹條均沒收。│││76-20-7│││││至編號TS│││││10-5B90│││││及TS12-C│││││91號電桿│││├─┼────┼───────────────┼────────┤│4│於99年8│徐真德乘該處無人在之際,攜帶其│徐真德攜帶兇器竊│││月19日凌│所有客觀上足對人之生命、身體、│盜,處有期徒刑肆│││晨2時20│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險性之剪線│月。扣案剪線鉗、│││分許至2│鉗、老虎鉗、長螺絲起子、鋸子、│老虎鉗、長螺絲起│││時35分許│美工刀(含刀片1盒8支)各1支│子、鋸子、美工刀│││,在屏東│、調整式剪夾2支、鐵製插梢15支│(含刀片壹盒捌支│││縣車城鄉│及安全繩1條等物,竊取林世永所│)各壹支、調整式│││屏151線│有裝設於該處電表延伸之電纜線1│夾剪貳支、鐵製插│││統埔路段│批(22平方約4公尺,約值2千元│梢拾伍支及安全繩│││編號49-2│)得手。│壹條均沒收。│││775-06電│││││表│││├─┼────┼───────────────┼────────┤│5│於99年8│徐真德乘該處無人在之際,攜帶其│徐真德攜帶兇器竊│││月19日凌│所有客觀上足對人之生命、身體、│盜,處有期徒刑伍│││晨2時40│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險性之剪線│月。扣案剪線鉗、│││分許至2│鉗、老虎鉗、長螺絲起子、鋸子、│老虎鉗、長螺絲起│││時55分許│美工刀(含刀片1盒8支)各1支│子、鋸子、美工刀│││,在屏東│、調整式剪夾2支、鐵製插梢15支│(含刀片壹盒捌支│││縣車城鄉│及安全繩1條等物,竊取林漳文所│)各壹支、調整式│││田中段28│有裝設於該處供農田灌溉用之電纜│夾剪貳支、鐵製插│││1號│線1批(3CU8平方約29公尺,約值│梢拾伍支及安全繩││││3千元)得手。│壹條均沒收。│├─┼────┼───────────────┼────────┤│6│於99年8│徐真德乘該處無人在之際,攜帶其│徐真德攜帶兇器竊│││月19日2│所有客觀上足對人之生命、身體、│盜,處有期徒刑伍│││時許至2│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險性之剪線│月。扣案剪線鉗、│││時55分許│鉗、老虎鉗、長螺絲起子、鋸子、│老虎鉗、長螺絲起│││,在屏東│美工刀(含刀片1盒8支)各1支│子、鋸子、美工刀│││縣車城鄉│、調整式剪夾2支、鐵製插梢15支│(含刀片壹盒捌支│││統埔高幹│及安全繩1條等物,竊取臺電公司│)各壹支、調整式│││49-2775-│所有裝設於該處之電纜線1批(共│夾剪貳支、鐵製插│││06、49-2│重約25.5公斤,約值3,315元)得│梢拾伍支及安全繩│││775-08、│手。│壹條均沒收。│││49-2776-│││││20電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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