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12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124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七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30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7月27日
民事庭法官徐奇川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7月27日
書記官洪正昌┌─────────────────────────────────────────────────┐│支票附表:95年度除字第12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誌祥土木包工業邱│台灣銀行埔里分行│94年12月31日│6,000元│0000000││││ 聰明 ││││││├──┼─────────┼─────────┼───────┼───────┼───────┼──┤│002│ 阮玉杏 │彰化銀行埔里分行│94年12月15日│6,500元│CK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