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8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確認應有部份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879號原告 郭宮杏 訴訟代理人 韓邦財 律師複代理人 范明珠 律師被告 吳貴萬
王綉玲 吳玉興 朱家億 吳玉國 吳美旻 吳玉崧 吳淑惠 吳玉彥 吳玉漢 吳貴樹 吳貴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應有部份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3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震武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3月16日
書記官郝玉蓮